1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
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
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 节能
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
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
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
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 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
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