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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
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的,是弘扬互助共
济精神,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
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
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医委 ,合医委下设办公室;各乡
镇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成立由市人大、政协
和审计、监察、各乡镇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市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