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 7月 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 的申
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 省建设工会
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
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 20000平方米以上;
(三) 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