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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
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
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
额申报文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
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
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
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