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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
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
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