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星级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 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执业行为,提高
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执业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信用管理办法》(苏建规字 [201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含省外分支机构 )星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信用评价工
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按照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 江苏省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价机构) ,在同级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的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考评工
作。
第五条 “星级”从业人员是指在造价咨询行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