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128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
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 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 负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