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平安工地评审办
法
【信息时间: 2009-12-19 阅读次数: 856】【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规范省级文明工
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平安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 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
建筑工程管理管局、 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
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
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 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
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 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
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