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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下简称“环保验
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令 第 13 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 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 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
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 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
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 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