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
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
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
源实行谁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