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苏交法〔 2005〕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 审批、设
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 (以下简称非标 )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
的其它标志。
第三条 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 省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 其中
高速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 (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
乡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