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
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
工程限额适当调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施工许可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