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规章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
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
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
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
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
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