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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维
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19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05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
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以下简称“施
工过程结算”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
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 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
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
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