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3 号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已经 2008年 1月 7日省政府第 93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
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
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 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