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环境工程设计市场, 提高环境工程
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在河北省
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开展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
认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工程设计认定,是指依据环境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
环境保护标准, 经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确认并颁发 《河北省环境
工程设计认定资格证书》,以证明申请单位具有某一方面环境工程设
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
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物理污染治理工程以及生态
修复工程。
第四条 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河北省环境
工程设计认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