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 [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暂行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 )、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清 [200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
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 [1999]2225 号)规定 (以
下简称《通知》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办理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 对其提供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