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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车辆 (包括执法摩托车) 的使用管理,
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
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全部执法车辆
(含执法摩托车)。
第三条、 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由车辆所在中队 (股室)负
责。区执法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
维修工作、年检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保管,中队(股室)使用车辆
应履行如下职责:
1、严格执行执法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如需使用,一律须
报负责人批准, 如负责人不在岗, 各基层中队应报乡镇 (街道)
分管领导同意。 车辆保养、 维修必须报告局办公室填写报保养
维修项目后报局领导审批。
2、局办公室要合理调度车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
3、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4、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