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6年 7 月 1 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 86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 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143号令)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 设计、建造
和使用过程中, 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加强建
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 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提高
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
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
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