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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代表及外派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产权代表及外派管理人
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产权代表是指公司推荐在控股及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人员;产权代表中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员为首席产权代表;外派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推荐在企业中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审计师、财务部负责人及公司指定的
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产权代表及外派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诚信正直,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具备该岗位需要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