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
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