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生
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