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 2006〕8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
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
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
第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
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