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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滨海旅游度
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
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进行城市建设, 应按本规
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 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包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