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
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
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
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