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管理行为, 落实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
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