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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加
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财综〔 2007〕77 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全额纳
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
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 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
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 使用与管理
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 征收与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