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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
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验收程序,
确保验收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
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办汛一〔2011〕20号)、
《湖南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依
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竣工
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市州领导小组具体
负责所辖项目县市区山洪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