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 2015〕73 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以下简称充电设施 )包括充电智
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 主
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 (一年以上 )的固定停车位建设
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 (位)建设的公共服
务车辆或单位 (员工 )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
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 (气 )站、高速公路服务
区、机场等区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