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一、爆破的一般规定
第 1条 井下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
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 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
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 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 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 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 必须采用正
向装药爆破,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第 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 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 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
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 7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
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 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