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 ,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
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
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
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
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