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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以下简称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
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
第 44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 [2006]21 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0]168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根据元
宝山区地方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
监测、监控管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