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
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安员)必
须立即向矿 (井 )调度室、安监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
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
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 汇报内容必须真实, 不得虚报、瞒报。
2、矿(井 )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 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
部门汇报。
3、安监部接到矿(井)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
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 事故责任单位
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
故现场。
4、异地项目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矿规定的汇报程
序汇报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向有关领导、
部门汇报。
5、全民合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