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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清水营煤矿筹建处
矿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建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目标的
管理和有效控制, 使其严格按照矿井建设工期的要求施工, 确保矿井
建设工程按标准如期完成,结合矿井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水营煤矿矿建、 土建、安装三类工程及
信息化等所有工程。
第二章 施工计划编制与报审程序
第三条 每月 10 日前各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筹建处工
程技术部、计划管理部申报本月各单位工程或接续工程的施工计划,
计划应根据筹建处年度三类工程排队、 各单位工程总工期、 单位工程
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编制。迟报一天,对施工单位处罚 1000元,依
次累加。
第四条 筹建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报计划后, 由分管计划经营的
副处长会同处相关领导及部门进行认真会审,并在每月 13 日前以书
面形式向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下发正式月度施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