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第一条 矿井设置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
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 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
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
工作 (即 :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 ),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
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 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 搞好防治瓦斯突出
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
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 仪器仪表维修员、
仪器仪表发放人员、 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
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