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基础设施拆除(迁)补偿费标准
及情况说明
环卫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垃
圾桶等。
一、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月 30 日主席令第 58号, 2015 年 4月 24 日予
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
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
6 月 28日国务院令第 101号, 2011年 1月 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
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