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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总结编制规定
一、一般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当监理工作
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
结,并作为归档的监理资料之一,应按本规定编写。
.监理工作总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监理人员
编写,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 工程概况;
() 项目监理机构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 监理工作成效;
()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说明和建议;
() 工程照片。
.监理工作总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编写
完毕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时纳入监理资料交公司归档。
二、监理总结基本内容
.工程概况
() 工程的名称、地理位置、建筑类型;
() 工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 (地上地下 )、檐高、基
础类型及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