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旁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
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
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
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
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