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建 设 部 [1992] 价费字 4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场物价局 (委员会 )、建委 (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
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
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 "自愿互利、委托服务 "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
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 )按所监理工程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