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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
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
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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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