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 沙 图 二 矿
矿
井
防
灭
火
管
理
制
度
第一节 外源火灾及消防
第一条 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 地
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1000m3水量。应有确保消防
用水的措施。消防系统管路与洒水系统管路合并布置时 ,还
必须满足洒水防尘用水 ,消防系统管路应每 100米设置支管
和阀门 ,大巷消防出水口沿巷道中间附设。
第二条 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到:
1、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及明火入井,严禁井
下吸烟;
2、各井口 20米内严禁明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
装置;
5、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执行;
6、严格火工产品的规范管理;
7、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8、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9、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 且会使用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