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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湘国土资办发 [2010]36 号)、《湖南省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国土资发 [2010]8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
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
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
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项目实施和监督
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