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 [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黔安监办 [2010]155 号)、《荔波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通知》 (荔
安监 [2010]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矿各级管理人员值班、
跟班、带班标准及入井次数规定,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促进
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及入井次数规定: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
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矿级领导指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值班矿长、
矿总工程师等矿领导班子成员。
1. 在矿井生产期间,矿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