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工程回访与保修管理 1总则
1.1 为了调查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情况,了解用户
的需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工程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顾客要求,依据《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公司所属施
工项目在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当向业主出具《工程质
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和保修责任等(在保修书中对合理使用工程可以给予提示) 。
1.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3.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3.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 5年;
1.3.3供热与供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