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维护我市竣工工程的质量安
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备案管
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各区、县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各区、 县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