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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3 年9月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
要,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
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
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的基本出行服务。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实施城市公
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在城市规划、财税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等方
面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 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