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
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
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
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
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
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
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