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谷雨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 甬鄞知初字第 99号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世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鄞州谷雨堂大药房(原宁波市鄞州云龙开心人大药房)(组织机构代码为××)。
负责人:张英。
委托代理人:胡铭心,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谷雨堂大药房 (原名称为宁波市鄞州云龙开心人大药
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徐旭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6月 18 日、 10 月 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