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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全局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取及
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办公及日常消耗品、宣传品、设
备耗材等的管理。
第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
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定
用品两类。普通公用品指单位价格 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
用品,如笔、本、纸、文件袋、印油等;特定用品指单位价格
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 500元的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
用品。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1、普通用品的采购在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
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集中购置;特定用
品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专门
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 不得随
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