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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正文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
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这样既可以减少用于场地
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 减少施工的工程量, 也避免了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
态环境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 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
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 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因
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1992 年国务院令第 100 号,)等国家相关规定予
以保护。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的场地内地形、 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
在工程结束后, 鼓励建设方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 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
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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